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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装管理条例2018?

186 2023-12-27 05:36 admin

一、保安服装管理条例2018?

规定如下:1. 服装要整洁。穿着要合体,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不要将袖口和裤腿卷起来,衬衣下摆不要外露。不得披衣、敞怀,保安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2. 上岗执勤着装要规范。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保安制服,佩戴好武装带、防卫器械以及帽徽、肩章、领花、胸花;要扣好领扣和领钩;如穿开领制服,必须内穿。

3. 注意个人卫生。头发要勤梳理,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蓄长发、胡须,指甲要经常修剪。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烟头、果皮、纸屑。

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是: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介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内容简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四、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2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是: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2021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是: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法律吗?

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的,属于法规地位。

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 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经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应当有10名以上持《资格证》的保安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以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提出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变更负责人,应当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服务项目和提供超出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服务。

  第十一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需要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担任何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守护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从事押运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

  上述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资格证》;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保安服务组织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在从业期间每年应接受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保安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国家规定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省公安厅监制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制作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和标志。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着和佩戴保安服装和标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一)所属保安员在执行勤务中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二)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十九条 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

  (五)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被注销《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担任保安员。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

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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