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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顾宪之放牛》 已有原文

113 2023-11-11 13:35 admin

南朝宋时人顾宪之,元徽年间为建康县令。当时有一个人偷了牛,被主人家认了出来。偷牛的人也辩称就是自己家的牛,两家人说辞似乎同样合理,前后两任县令都没能判决清楚。顾宪之上任,看过状纸文书后对两家人说:“不用多说,我已经有办法了。”于是命人解开牛,任牛跑开,牛儿径直跑回原来主人家的住处去了,偷牛的人这才伏法认罪。诸如此类揭发奸恶、揭露隐情的事还有很多,当时人们都称称赞他断案如神明。(早先的南史中有顾凯之的传记,顾宪之正是他的孙子。)

按注:以人为证,或许容易作假,所以前后两任县令都没能判明;以物(事实)为证,必然能弄清实情,所以盗贼才会认罪伏法。于仲文放牛审案一事已见揭隐辨奸的方法,正和这事类似。其中不同之处,在于仲文一案中两家较远且有牛群,此案中两家较近并无牛群。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不同的办法,然后放牛(让牛自认主家),道理相通并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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