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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农是职务吗?

来源:www.globalec.net   时间:2023-10-16 09:19   点击:19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务农是职务吗?

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种地劳动,把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土地上种出自己满意的粮食作物,或者种作疏菜等。

以农业种地为主,没有脱离农业生产活动,主要经济收入是以土地耕作为主,副带加一些家畜的养殖,偶尔也从事一些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务农是表明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意思,这是表示的职业,并不是职务。

二、务农包括哪些职业

务农包括农、林、牧、渔既周边相关的类型农业生产,如:个体业主,工人等等,口头语言也叫农民。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田间管理、作物收获等一线工作内容的群体,不包含粮食加工、深加工环节的那一部分,如水稻种植者。

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

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

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

三、农业包括林牧渔业吗

大农业的概念应该包括林牧渔业。如果细分的话,各自相对独立的。各省的农业分布情况不一样,各有侧重。如东北地区,林业的比重很大。山东、浙江、广东渔业的比重较大。内蒙牧业的比重大。上述情况,就不易笼统的归于农业,而应该分别表述。

四、只要是农村户口的职业都是务农吗

不是。职业和户口没有关系,如果是农村户口,又没有正当职业,可以写务农,如果是农村户口,有正当职业,按你职业名称填写。

户口职业:

1、填写本人所在的行业,工人、农民、个体座商、知识、管理、兵役、公共服务,如粮农等,做的具体工作。

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行业填务农,职业填“粮农”、“棉农”、“菜农”、豆农、瓜农、“渔民”、“牧民”、“猎人”“果农”等。

第二产业,生产工人、运输工人、操作工,行业填生产工人或工人,职业岗位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第三产业,从事公共服务业,行业填公共服务或具体行业,如(公办教育业、公办医疗业、政治文化业、公办咨询收费业、科研教育或培训业、公办金融业、公办旅游文化业、公办影视媒体业、发行出版业、公共客运业、大型粮棉油集中购销业、管理人员、兵役、事务所)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应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2、管理人员,行业应填写管理,职业填职级或职称如某某主管。

个体商人或个体服务商业,店内零售经营者可填“个体服务业、零售座商”,店外零售填流动商贩、外卖。批发行商。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3、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扩展资料

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_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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