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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羊驼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www.globalec.net   时间:2023-08-05 10:26   点击:9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进口羊驼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需联系国外有资质的养殖农场或机构,购买正规的羊驼。

第二、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活动物入境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后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准予进境。

第三、因为羊驼体型大,对生活区域要求大小较高,并且羊驼体味比较重,不建议养在楼房中圈养。

推荐饲养方法:羊驼耐冷不耐热,所以应当选择通风良好的场所。冬季适当遮挡风口,增加地面草料。夏季常备凉水槽,甚至在饲养棚内安装空调。羊驼的饮食习惯要好于一般大牲畜,羊驼可以食用青草、树叶、干草和农作物秸秆,玉米花生等。夏季要多给羊驼饮水。

1.进口的羊驼,须在离入境之日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注射过狂犬疫苗。由出口国的政府兽医出具官方健康证明和狂犬疫苗证明,须有兽医签名和政府部门盖章。

2.提供收货人的护照原件和“个人行李申报单”原件。护照上须有:(1)有效入境签证;(2)两周内的来自宠物出发国的中国入境记录。

二、从国外进口活牛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进口前确认

1.原产国

2.野牛/非改良种用牛

3.进口口岸及指定隔离场所

二、货物描述

品名:非改良种用牛

海关编码:01022900.00

关税:10%

增值税:9%

三、进口报关流程

1.到港

2.报检

3.报关

4.出税

5.缴税

6.隔离

7.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三、北欧地区的法罗群岛富裕吗?法罗群岛的经济支柱是什么?

肯定富裕,它是属于丹麦的,渔业资源非常丰富,丹麦也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作为丹麦的一部分它肯定不会穷啊。

他的家庭收入比丹麦本土要要高,比美国高一大截,但很冷清,那种的发哪个基本没有什么人,也没有城镇。但生活指数可以说是全球最高的地方之一,类似于美国的北达科他州阿拉斯加这种地方,但不同于康涅狄格这种富州,经济结构不一样

主要出口鱼产品、钓具、毛线及皮草,进口食品、牲畜、机械、交通工具、化工产品、原料、燃料等。丹麦是其主要贸易伙伴

四、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 、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种蛋。第三条 进出口畜禽、 畜禽产品的检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第五条 农牧渔业部应根据国内外畜禽疫情和畜牧业生产、保护人畜健康需要,规定和公布畜禽的防疫、检疫对象。第二章 畜禽传染病的预防第六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宣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畜禽防疫的政策法令,制订并组织实施防疫规章制度和防疫计划,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防止畜禽传染病的发生。

为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 应加强基层畜禽防疫机构的建设, 充实人员、设备,总结、推广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和畜禽保险制等新经验,把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第七条 畜禽饲养场、仓库、屠宰厂、加工厂和种畜场的建设,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农牧部门的防疫计划,做好畜禽的预防注射、检疫、驱除寄生虫等工作。第八条 家畜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以下简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凡有条件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的,应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条件不具备的,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检疫。

到市场出售家畜,必须持有检疫证明,无证不得进入市场,当地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家畜运出县(市)境,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并向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报告,由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第九条 家禽的检疫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有厂方出具的检疫证明,家畜胴体并须加盖验讫印章。

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必须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出具畜产品检疫证明,胴体并须加盖验讫印章。第十一条 畜禽产品凭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检疫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第三章 畜禽传染病的扑灭第十二条 发现畜禽患传染病或疑似患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采取隔离等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接受其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时,当地畜禽防疫机构必须立即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同时由当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划定疫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疫区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农牧渔业部划定疫区并发布封锁令,报国务院备案。禁止从疫区购买、运出畜禽和畜禽产品 ,当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有权对疫区患病畜禽及其

同群畜禽采取扑杀 、销毁等防疫措施。

解除封锁令的程序与前款发布封锁令的程序相同。第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当地农牧部门必须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 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应查验畜禽或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并可抽检。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农牧部门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执行本条例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厂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 并有权制止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畜禽产品出厂。

农牧部门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在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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