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农副产品的品质管理(农副产品质量要求)

来源:www.globalec.net   时间:2023-02-07 15:46   点击:29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农副产品质量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5)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 农副产品需要食品标准吗

不可以经营米面粮油的,米面粮油一般都是预包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是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农副产品包括以下内容:

农民通过种植获得的粮食、蔬菜、水果、家禽、家畜等称为农产品。而在农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如稻草、家禽和家畜粪便、荞麦皮(做枕头内添充物)等都是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

3. 农副产品质量标准

农民自己家种植普通的农产品,在以零售为主的农副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它许可证。

二、但是,你如果开商店、网店售卖,可能涉及不是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想标识自己的名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农民合作社登记,如果为了长远的打算,想创造自己的品牌,就得进一步加工,先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合作社,办理商标,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致等等。

三、农民自己种植的初级农产品流通时,自己销售,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往超市送,需要产地证明,一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就可以

4. 农副产品验收标准

1、环评。农产品加工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过专业环境影响评价,当前环保趋紧的趋势下,很难通过,未通过环评的,随时会被关停。

2、土地。办加工厂需要国有建设用地,这个指标非常难取得,比如屠宰场必须取得工业用地和环评,否则,难以办成许可。

3。人工。乡村现在只剩下老弱妇孺,很难招工,农忙时节,农民都会回家收成,完全不顾你企业是否生产,只能干着急

5. 农副产品检验标准有哪些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

6. 农副产品质量要求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对农产品的类别、质量要求、包装、运输、贮运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农产品质量检测的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基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就必须有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消费水平,考虑科学发展的先进因素,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水平,在研究历年来农产品质量资料的基础上,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由主管机构批准、发布。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扩展资料:

七项基本制度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七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7. 农副产品质量要求一览表

松门水产品批发市场,杭州近江水产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宁波市元康水果市场,下沙蔬果批发市场,浙江省农都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舟山国际水产城,金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湖州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温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