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养殖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养殖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以下程序和手续
一、养殖证发放程序
提出申请→调查踏勘→审查报批→发证收费→归档保存→使用期限审核
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申请须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公章.
2.养殖证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养殖证.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
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市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未设立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
水域滩涂使用申请应在二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4.养殖证发证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养殖证.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
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6.养殖证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二、养殖证填写规范
1.( )养证[ ]第 号
:填写人民政府简字,如粤府、惠府等.
( ) :海水养殖填(海),淡水养殖填(淡).
[ ] :填写发证年份,如[2001].
第 号:由浅海、滩涂或淡水水域代码和发证顺序号组成.其中,浅海代码Q,滩涂代码为T,淡水水域代码为S,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1依此编起.
如徐闻县2001年所发的第三本养殖证为滩涂养殖,则其证号为:徐府(海)养证[2001]第T0003号.
2.发证机关:必须加盖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不能盖海洋与渔业局印章).
3.水域滩涂使用者: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全称,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
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获得养殖经营使用权者的姓名、详细地址.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或合伙人姓名.
发包方指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详细名称.
5.所属单位或住址: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或归属单位,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或编号.
6.用途:填写具体养殖品种和方式.
7.养殖水域滩涂面积:面积数字用中文大写,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面积数字要求顶格填写.
8.地理坐标:一律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用经纬度表示,E表示东经,N表示北纬.
9.附图及附件名称:简要填写主要附图及附件名称.
10.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填写项目所在概位,如海陵岛南面.
11.水域滩涂编号:统一采用省测绘局出版的1:10000地图的编号作为水域滩涂编号.如:F-49-137-(9)
12.图号:按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图号填写.
13.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粘贴采用A3纸的浅海滩涂使用
界至图于空白栏左上角位置,并加盖使用界至图骑缝章.骑缝章内容分两行排列,大小为35mm×14mm.如下所示: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写已缴费起止期限.
核准单位盖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内容分两行排列,大小为35mm×14mm .如下所示:
15.备注栏:填写未尽事宜.
16.注意事项:
①养殖证须用黑墨水笔填写;
②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③填证人、审核人不得用私章,须用签名;
④增殖用海暂不发证.
二、养鱼需要办什么手续
你要养什么鱼啊?是食用还是观赏用啊? 但无论养什么鱼技术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技术不过关,一遇到鱼病或是突变天气等等突发情况的话,损失就是不能避免的。
三、室内养殖金鱼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自己养着玩和小规模养殖销售的,什么证件都不需要,
如果是大规模养殖销售的,要办理企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
四、养娃娃鱼需要办什么证
娃娃鱼,学名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养殖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和酒店利用都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以及其他条款规定的条件。
2、申请《经营利用特许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四)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五)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3、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合法、清楚;
(二)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具备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水产局审批。
3、申请《经营利用特许证》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表2份和水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4、办理《运输证》: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提供同意出口批件。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提供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办理《运输证》。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四条“经批准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1、对出售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2、对利用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成品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3、对利用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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